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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淮南师范学院章程的总则包含哪些内容)

2023-09-27 16:19:29

什么是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的涵义及内容是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般说来,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办学宗旨、主要任务、教育教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学校章程内容

学校章程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章程的特点:

1)稳定性 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

2)约束性 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民办学校章程如何制定

摘要: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随着国家对教育的不断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不过,任何学校都需要自己的一套章程,民办学校的章程应该如何制定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完整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吧。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XX路YY街道ZZ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Xm2;建筑面积Y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某某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民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标准版)】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市xx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xx市xx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xxxx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篇三

民办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xx市XX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xx市××镇××路××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者X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XX%(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

(三)办学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小学X班X人、初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职业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区域:xx市XX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X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 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本学校 规章制度 ;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章程(淮南师范学院章程的总则包含哪些内容)

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xx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淮南师范学院章程的总则包含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淮南师范学院,中文标准字为赵朴初先生书法题字,英文名称为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HNNU。

校训:明德、至善、博学、笃行。

校徽:校徽主体为圆形,由中英文校名标准字、标准色、建校年份、设计图案等元素构成,设计图案为变形的书籍、风帆、航船,寓意淮南师范学院承载人类智慧、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校旗:校旗由校名、中英文标准字、标准色等元素组成,整体为长方形。校旗长2.4m,宽1.6m。

校歌:《追梦》。

校庆日: 9月28日。

学校网址:www.hnnu.e.cn

校区:泉山校区(主校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 邮编232038)和东校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278号 邮编232001)。

学校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制度,坚持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强国际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规划与学校章程的区别

发展不一样。

1、学校章程是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2、学校发展规划是指一所学校根据国家或地区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系统地分析学校发展现有的基础及所处的环境,确定学 校“规划年”(指规划执行的起止年月)内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途径。

2022年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2022年齐齐哈尔高等 师范 专科学 校招 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 专科学校 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 工作 程序,做到依法治招,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黑龙江 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0238)。

第三条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民航路566号。

第六条 颁发 证书 :普通高等学历证 书 (校名: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前身为始建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的省城齐齐哈尔前汉义学设立的师范速成班,1914年更名为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坐落在被誉为“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的国家重要装备工业基地、中国绿色食品之都---齐齐哈尔。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建成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素有“龙江师范第一校”的美誉。

学校秉承“敦品砺学、重教爱校、求精务实、为人师表”校训和“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良好师德风尚,立德树人、立教报国,培养了近十万芊芊学子,遍布全国各地,为 民族 解放、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教育部幼儿教师国家培训基地、省内唯一农村学前教育研究基地,承担国省两级幼儿教师“国培计划”任务,是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学校面向全国20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6000人。共开设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师范类和非师类专业25个,其中,中央财政、教育部重点支持专业2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7个。

第九条 学校设有基础教育一系、基础教育二系、学前与特殊教育系、 体育 系、职业技术系、 艺术 传媒系、思想政治理论课科学教研部七个教学单位。

第十条 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有25个,其中师范类专业11个,分别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心理咨询、小学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现代教育技术;非师类专业14个,分别为:陶瓷设计与工艺、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现代流行音乐、表演艺术、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大数据与会计、旅游管理、电子商务、 计算机 应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专业。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  报考专业要求

第十一条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和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满足女生身高要求160cm—175cm,男生身高要求170cm—185cm;五官端正,体型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此外,在黑龙江省,空中乘务和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为提前批次,填报提前批次专业 志愿 的考生须经过学校 面试 合格后方可 填报志愿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 考试 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录取,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1、普通类专业: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 高考 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理工 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录取未完成计划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达到生源地最低 录取分数线 ,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对投档考生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3、体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达到生源地最低录取 分数线 ,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加分政策说明: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考试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 新生 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1:1进行投档。

第十六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录取数据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录取考生名单。考生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学金及帮困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要求持生源地贷款相关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生源地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解决 学习 、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为做好新生入学资格核查和学籍注册工作,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等学校办学秩序,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学费 。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各届监督,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有关问题。

学校章程(淮南师范学院章程的总则包含哪些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qqhrtc.com

学校章程(淮南师范学院章程的总则包含哪些内容)

招生网址: http://www.qqhrtc.com/zsw/

招生咨询电话:0452-2409077、2409088、手机/微信:17382826567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可来电来函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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